目前,土壤环境质量的判别依据是我国1995年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主要用于农用地的环境质量评价和监管。标准中规定了8种重金属总量的三级标准,其中二级标准考虑了土壤pH和CEC的影响。由于当时研究深度有限,标准中污染物指标过时,定值不够科学合理,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需求,特定污染物的标准采用全国统一标准值,未充分考虑全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业用地方式的差异性。
1995年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主要依据植物、微生物和土-水迁移的生态环境效应法制定,没有采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人体健康与环境风险评估的方法,没有考虑人体直接暴露途径(如口腔摄入土壤等),特别是没有考虑土壤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尚在修订中,鉴于我国土壤类型及生物气候带众多,学术界一致认为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应采取分区分类制定的办法,鼓励各省区制定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积累数据和经验。对重金属赋存形态、土壤性质及作物类型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的影响考虑不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北方局部土壤超标而农产品不超标,而南方局部土壤不超标而农产品超标等情况,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一刀切”无法科学有效指导农田土壤的作物适宜性评价和限产区划分等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