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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对我国材种出材率表(包括单株木材种出材率表和林分材种出材率表)编制、检验与使用的办法和程序,提出了统一和规范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材种出材率表编制、检验、鉴定与使用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材种timber assortment
经过初步机械加工但仍保持木材固有性质且具有不同用途的木材品种。根据树木的材质和利用性质,可分为经济材、薪材和废材。
2.2
经济材 commercial timber
树干用材长度和小头直径符合用材标准的各种原木、板方材、短小材等。
2.3
薪材 firewood
不符合经济材标准但仍可以作为燃料及木炭原料的木段。
2.4
废材 slash(waste)
因材质缺陷失去经济用材价值的木段、树皮及梢头木。
2.5
林分stand
内部结构特征相同,并与四周有明显区别的森林地段。
2.6
单株木single tree
构成林分的乔木个体。
2.7
出材量 merchantable volume
按材种规格生产的木材数量,一般根据小头去皮直径和材长计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
2.8
单株木材种出材率tree's ratio of merchantable volume by timber assortment
单株木树干伐倒造材的各材种出材量与整个树干带皮材积之比,一般以百分数表示。
2.9
林分材种出材率 stand’s ratio of merchantable volume by timber assortment
单位面积林分采伐造材的材种出材量与其林分蓄积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