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新型城镇化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
(二)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住房制度改革。
(三)落实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地方标准和各类定额。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监督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筑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责任。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公共避难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拟订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
(九)拟订全区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