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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明细

2022/07/15144 作者:佚名
导读: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删除。 二、将办法中的“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节能监测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删除。

二、将办法中的“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节能监测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用能单位的合理用能状况,按照国家及本市颁布的能耗限额标准检测、评价用能单位的综合能耗与单耗;

(二)检测、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对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进行检测、评价;

(四)检测、评价余能资源的回收利用情况;

(五)检查有无在用的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耗能产品及设备;

(六)检查用能单位的生活用能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检查、评价新建、扩建投产1年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八)检测、评价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节能监测采取单项监测与综合监测的方式。单项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中的部分内容的监测。综合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全部内容的监测。”

六、将第二十二、二十八条中的“能耗超标加价费”改为“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七、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节能监测的各项收费及能耗超标加价费”改为“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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