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省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6〕52号)、《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绩效评价应按照既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1、2。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定并提交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各市、县(市、区)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七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等。
(二)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主要包括《预算法》、《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7〕24号)等。
(三)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山东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标准图集》、《山东省海绵城市设计规程》、《山东省海绵城市标准图集》等。
(四)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相关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绩效评价工作采取省级统一组织,各级分级实施的方式。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落实省财政厅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市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绩效评价,汇总形成本市自评报告及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涉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的自评情况,由所在市统一汇总。自评结果将作为省级绩效评价的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果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含)-90分的为“较好”,60(含)-7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城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加大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绩效评价为“较好”的城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继续给予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为“合格”的城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减少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城市,不再给予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山东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鲁财绩〔2015〕1号)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实现。
第十六条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 责任。
第十七条中央资金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的绩效评价,按照《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6〕52号)进行。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保障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3、4。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