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年度年底前对下一年度实施的道路及地下管线计划向社会公示,地下管线的产权和使用单位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结合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示,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建设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涉及占用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规划相关规定。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应当入地建设。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
(四)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以下避让原则: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安全介质管线让易燃易爆介质管线。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
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后,方可进行规划设计。
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优先设计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的有关说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放验线手续。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放验线,并对批准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监察。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获取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持竣工测量报告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管线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线位置。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资料未标注的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地下管线性质和权属,由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补建档案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地下管线和有关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对所属的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和维护制度,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地下管线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禁止以下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拆除地下管线;
(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损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