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银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通过了《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于2013年9月3日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9月16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请法工委、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列席,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条例提出以下审查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议增加有关许可条件、许可时限的内容。据此,将条例第十三条补充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的有关说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议将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放验线手续。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放验线,并对批准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监督。”
四、建议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删除。
五、有关方面提出,条例第三十条的处罚过重。据此,建议将条例第三十条中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对条例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将上述意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