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陈敏尔省长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省人民政府第163号令,公布《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军事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等6种。
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收费时,应当向单位和个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