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6年3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等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投标工作。市建设、交通、水务、商务、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整体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从其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依法需经项目审批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文件;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中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办理备案;
(三)招标人接受投标报名并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四)踏勘现场及召开标前答疑会;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
(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现场通知的原则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海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日报》上发布。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海口晚报》、《海口市人民政府网》、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和要求;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人自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谋取利益。招标项目标价不足1000万元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一般不应当超过每份100元,项目标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一般不应当超过每份300元。物价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五条 报名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海口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廉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申报资格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业绩;
(三)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有关设备情况;
(四)最近3年承担的主要项目业绩;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但属于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施工招标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提交现金的,应当转入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禁止代缴代交。
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开标评标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但不足部分中标人应当补交。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必须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授权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有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八)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6日前公开招标报价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地点为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评标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1名。招标人的评标代表应当具有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中级或以上职称。
参加评标的专家由招标人从专家库全部专家或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在开标前30分钟内确定,确需跨地区抽取评标专家的工程项目可提前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时,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价后,应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评标基准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计算:
(一)计算有效投标价的平均值后,再对所有不高于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二次平均,以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二)以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上限价下降若干百分点(在开标现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率的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
(三)以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在开标现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率的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项目组织方案、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及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在施工招标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否则以废标论处。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对评标结果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承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开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说明的其他问题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全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