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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57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石油、天然气管道大省,全省辖区内油气长输管线93条,总长度达1.26万公里,约占全国油气管道总里程的十分之一,覆盖全省17市130多个县(市、区),承担着保障华东地区乃至全国油气输送的艰巨任务。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2009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石油、天然气管道大省,全省辖区内油气长输管线93条,总长度达1.26万公里,约占全国油气管道总里程的十分之一,覆盖全省17市130多个县(市、区),承担着保障华东地区乃至全国油气输送的艰巨任务。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2009年,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管道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家管道保护法和省管道保护办法实施以来,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规划、建设、保护、运行整体水平显著提高,为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管道里程的快速增长,管道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管道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管道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畅,各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管道保护工作合力;二是城乡土地规划与管道发展规划衔接不够紧密,城乡建设与管道保护之间矛盾日益突出;三是管道临时占地、永久占用的矛盾难以协调,保障管道地下通过权利与土地权益人利益平衡无法可依;四是管道保护特定范围内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困难,第三方施工导致的机械损坏管道情况时有发生;五是管道事故救援体系不够完善,管道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需要进一步规范。原有的管道保护办法已经难以适应形势任务要求,因此,亟需制定一部适应我省管道保护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6年9月,省经信委成立了草案起草工作小组,认真总结省政府规章实施七年多来的实践经验,梳理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完成了草案初稿。2017年底,该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为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省经信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组成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论证会,十易其稿,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初,将征求意见稿发17个设区的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地的意见和调研情况,在原有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草案会签稿,于7月送请省直17个部门会签。同时,省法制办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向17市政府、部分立法服务基地和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8月初,省经信委根据部门会签意见,对草案会签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送审稿,按程序送省法制办审查。省法制办在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并就主要分歧意见和重点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18年9月7日,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草案的起草思路

草案共7章48条,主要规定了管道规划建设、保护措施、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在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规,贯彻管道保护总体原则和总的要求,在国家现有制度框架下适度创新、细化延伸;二是总结吸收借鉴好的经验做法。保留了我省管道保护办法在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规定,总结了近年来管道保护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借鉴了其他省市近年来关于管道保护的立法成果;三是体现制度设计的针对性。着眼现实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细化管道保护措施、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确保草案符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管道保护工作实际需要。

(二)关于形成管道保护监管合力

从制度设计上搭建起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公众参与的管道保护管理机制。一是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管道企业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相关制度,特别是在管道安全保护、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长效机制,确保管道安全运行;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职责,特别规定了政府应当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规定了管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管道保护的工作要求,并设置了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管道保护的条款;三是细化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解决部门职责权限不清晰,分工不明确,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沟通不畅等问题。

(三)关于管道规划和建设

注重管道规划和建设阶段的保护工作,避免因规划不协调产生危害管道和公共安全的隐患。一是规定省和设区市政府编制管道发展规划,管道企业编制本企业管道建设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从源头上理顺管道建设规划和其它规划之间的关系;二是明确管道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征用土地手续,依法建设的管道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补偿;三是明确管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要求,细化按照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桩、里程桩、加密桩和警示牌等管道标志;四是明确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对专项验收作出具体要求,确保管道建设质量。

(四)关于增加管道保护具体措施

为了保护管道及其运行安全,草案在《管道保护法》的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以下保护措施。一是建立管道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完善有关信息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机制,提升管道保护信息化管理水平;二是增加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重新启用的程序要求,明确重新启用管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原备案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三是明确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业区域的管道数据资料,避免破坏既有管道,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五)关于健全管道应急救援体系

草案专设“应急处置”一章,加强管道保护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管道企业、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二是规定了管道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三是对企业管道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以及采取应急措施提前告知受影响的下游用户等内容作了规范;四是明确了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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