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力建设市场的开放,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承包队伍参与电力系统的生产和基本建设,如检修公司承包运行设备检修任务,安装单位通过竞争承包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工程等。近年来由于对工程承包放松了安全管理,以致承包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以及发包单位“以包代管”的现象比较严重。不仅发生许多人身伤亡事故,也由于检修质量不良,安全措施不足而造成许多设备事故,甚至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是很必要的。它是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第一”的迫切需要。
根据发布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 (1)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这里的承包方可以是一家单位,对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 (2)由发包方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
各承包方分别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严禁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长、建设成本增加等不良后果。因此,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明确予以禁止。法律的这些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凡是属于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发包合同无效。
如何搞好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具体工作中如何操作,各单位有各单位的特点,但一般来说,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