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吉林市城市渣土管理办法修改明细

2022/07/15183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本办法应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产生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后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清运、处置手续,予以备案; 删除第五条第四款。 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渣土清运、处置手续不备案的,责令其备案,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本办法应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产生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后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清运、处置手续,予以备案;

删除第五条第四款。

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渣土清运、处置手续不备案的,责令其备案,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