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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

2022/07/15153 作者:佚名
导读:(四)《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的; “(二)在市(州)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取水的; “(三)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

(四)《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的;

“(二)在市(州)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取水的;

“(三)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

“(四)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五)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的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限额以下取水的;

“(二)在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限额以上取水的;

“(三)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取水的;

“(四)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

“(五)由市(州)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至5000立方米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的限额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2.第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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