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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第三章评标办法与评标要求

2022/07/1513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条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应当区分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分别设立具体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其中信用标的评审应当直接采用开标当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纳入相应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评分权重合计为100%,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一般为5%-20%,并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商务标和技术标在总得分中的权重合计为95%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应当区分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分别设立具体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其中信用标的评审应当直接采用开标当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纳入相应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评分权重合计为100%,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一般为5%-20%,并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商务标和技术标在总得分中的权重合计为95%-80%,其中,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一般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相对权重不得少于60%。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签到,并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六)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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