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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第五章附则

2022/07/15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三十八条施工专业承包、专业分包招标的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2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三十八条施工专业承包、专业分包招标的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2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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