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