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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599 作者:佚名
导读: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对9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对9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

将第九条修改为:“承担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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