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批准的《包头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是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促进旧城改造,加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不断发展,住宅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市面临的城市建设拆迁的任务也越来越大,一是历史悠久的东河区旧城改造任务十分繁重;二是新建区50年代建设的危旧平房急需翻建改造;三是由于城市建设向外延伸,多处城乡结合部已形成了城市包围农村的局面,这部分城乡结合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设拆迁已是势在必行。城市建设拆迁量的大大增加,随之而产生的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拆迁的管理,包头市人民政府曾于一九八六年颁布了《包头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七年的实施,《办法》对我市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根据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开发建设和综合配套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对加快旧城区的改造和对处于城区内的农村实施搬迁改造,《办法》作为包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的需要。为此,从我市城市建设拆迁的实际出发,在总结过去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条例》这样一个地方性法规,把我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进行管理势在必行,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指导思想是:通过地方立法,使我市的城市建设拆迁依法进行管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住宅建设的不断发展,促进旧城区改造的顺利进行。
三、《条例》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了《条例》的立法依据,制定《条例》的目的。规定了《条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单位的含义。规定了实施建设拆迁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管理内容,以及表彰奖励等内容。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主要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实施建设拆迁应持有关证件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以及对自行拆迁和委托拆迁作了规定。本章还对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许可证核发后应履行的职责,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及停办期限作了规定。本章还规定了拆迁当事人应当就拆迁事宜签订协议,以及达不成协议或者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进行裁决和诉讼的程序。同时对被拆迁人在一定条件下,无正当理由拒绝、妨碍和阻挠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作了规定。本章还对实施拆迁的范围、建设工程性质和设计标准、拆迁期限、变更手续等作了规定。对拆迁军事设施、人防工程、古迹等项目作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规定。本章还规定了应当建立建设拆迁档案制度,以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主要规定了拆迁人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规定了补偿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补偿所采取的不同形式。同时还对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要求停建但继续改建、扩建、装饰等作了不予补偿的规定。
第四章 拆迁安置。主要规定了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符合规定的四种情况给予补偿。同时对安置被拆迁人的过渡用房、还房面积、缴纳建房集资金等内容作了规定。本章还对拆除涉及落实政策的私人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因拆迁搬家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
第五章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要规定了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拆迁的审批程序,以及实施拆迁必须会同郊区人民政府一起进行。本章中还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分六款,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分四款分别作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同时对市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第七章 附则。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本章规定授权包头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四、《条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条例》规定了"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和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拆迁的适用范围。这一规定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增加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拆迁的内容。我们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二是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设拆迁,重点要管好城乡结合部这一块。所以,《条例》明确了是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条例》把第五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单列一章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认为,本章的规定有其新意,在地方立法中也有其新的特色,使《条例》的规定内容更为全面、完善,便于《条例》的贯彻实施。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