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十二、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第十七项、第十九项。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六)删去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