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放开适宜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具体价格的核定。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形势分析预测、价格应急管理等职责,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资源环境、现代服务业、教育、医药等民生价格的管理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强成本调查监审职责,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4.加强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公开价格信息,畅通价格诉求,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5.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