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无保留意见是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会计报表不存在重要错误或问题而给予的一种肯定的评价。因此,在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同时符合下述情况时,应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3、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
4、审计人员已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未受限制和阻碍。
5、不存在应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
审计人员在具体运用上述条件时,要注意正确理解其中所包含的重要性原则。例如,审计范围受限制并不等于不能签发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果影响不是重大的话,仍然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违反《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处理方法跟《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如果这种处理方法、这种偏离《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的影响是不重要的,并已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仍然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只有在情况重要的时候,才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