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伦理的制度化建设问题
在制度化建设方面,一个直接相关的问题就是职业注册制度问题。1907年,为了抑制频繁发生的银矿事故,怀俄明州通过了美国历史上首部规定申请职业工程师执照(或注册)所必须满足的标准的法案。此后,每个州都陆续颁布了类似的法律,要求工师程申请职业工程师执照(professional engineer,简称P.E.执照)。各州注册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师注册法案的实施。由各州注册委员会所组成的国家工程与测量考试委员会(NCEES)成为职业工程师规范化考试的管理机构。执照考试由两个独立的考试所构成:基础部分和职业实践。在基础部分中,工程伦理方面的试题占到了一定的分值。
当前,围绕职业工程师执照制度却是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的。一种观点主张“普发执照”,他们认为,应当将P.E.执照推广到所有的工程职业中,要求所有的从业工程师都必须申请执照。但是,将P.E.执照作为从事工程职业的前提,这在工程界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抵触情绪。所以,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产业豁免”,它认为,仅要求那些从事与公众的安全、幸福和福祉密切相关的产业的工程师申领执照,而豁免其他产业的工程师。这种争议远远地超出了学术界和教育界的范围,政界和产业界成为争论的两大阵营。目前,无论普发执照或产业豁免的主张均不能说服美国国会通过相应的立法。在美国,目前没有执照也能从事许多工程项目,但是,当某项工程涉及到公众的安全时,那么只有执照工程师才能从事该工程的设计和实施。
大多数美国工程师是没有P.E.执照的。这意味着大多数工程师无法以可能会被吊销P.E.执照的方式来抵制参与不道德的行为。那么,是否应修改工程师的注册要求而使得大多数工程师更容易地获得执照呢?除了P.E.执照外,是否有其他的方式来保证工程质量和保护工程师避免因过度的压力而变得不道德呢?
制度化建设的第二个方面便是工程社团和社团伦理章程的制定。与州注册委员不同,工程社团属于非政府组织,因此,它的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职业相比,例如,医学和律师,工程职业缺乏一个统一的社团来代表整个工程界。可以大致地将美国的工程社团分成两类:以学术研究为导向的社团,以及以职业发展(实践)为导向的社团。前者如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美国化学工程师学会(AIChE)等,后者如美国环境工程师学会(AAEE)、美国供热、制冷与空调业工程师协会有限责任公司(ASHRAE)、汽车工程师协会(SAE)等。
在促进工程伦理的建设中,工程社团应扮演怎样的作用?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比较一致的观点有:1)社团是探讨技术争论和伦理纷争的最好的场所,例如,全国职业工程师协会(NSPE)下设伦理评价委员会(BER),该委员会定期地出版刊物《伦理评价委员会评论》(Opinions of the Board of Ethical Review),在该刊物上,经常刊登一些从现实生活中收集到的典型案例,而对这些案例的道德评价是有争议的;2)职业社团应当促进而不是实施工程伦理建设。州注册委员会是执法机构,它所颁布的规章制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它的维纪行为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与此形成对比,职业社团是不能实施这种维纪行为的。尽管如此,但哈里斯等人认为,职业社团仍然可以在7个方面促进(而不是实施)工程伦理建设。
工程社团通常会制定两类规则:一是职业的技术标准,二是(伦理)章程。工程社团的伦理章程试图来确立工程师应关注的主要的伦理领域。然而,对于章程的性质和功能却存在着争议。约翰·拉德(John Ladd)等人认为章程是强制性的,因此应被看作是行为的规范而非伦理的规范。而其他学者如戴维斯和昂格尔(Stephen H. Unger)将伦理章程看作是一种对承诺的指导和表达,这种承诺能够使得工程师、客户和公众知道可以向工程师期待着什么,而不止是一种强制性的工具。这方面争论的文献主要地收录在黛博拉·约翰逊(Deborah Johnson)主编的文选《工程中的伦理问题》一书中。[7]即便如此,对章程的应用范围的问题还是存在争议的。多数工程师并不隶属于任何一家职业工程社团,那么章程所包含的这些标准、规则、原则和理念是否同样适用于他们呢?
制度化建设的第三个方面便是企业伦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一些企业制定了企业的伦理政策,并设有称作“伦理专员”的专职人员来负责解释和实施企业的伦理章程和政策。1992年伦理官员协会(Ethics Officers Association,EOA)成立,它拥有约900家企业会员。人们普遍地认为,EOA的成立表明了企业高层管理层对伦理实践重要性的认识。
制度化建设的第四个方面是工程伦理教育问题,即工程伦理在工程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应该说,对工程伦理学的发展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是美国工程与技术鉴定委员会(2000年后更名为ABET公司)在1985年公布的鉴定程序,在对申请鉴定的工程学学科的要求中,就包括了努力培养学生的“对工程职业和实践的伦理性质的理解”的要求①。ABET在2000年公布的要求更具体,它要求工程学学科应当展现出她们的毕业生能够在全球的和社会的背景下来理解工程的影响,并且具有与当代工程相关的知识。它还指出,除了经济的、环境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因素外,学生还必须拥有额外的伦理的“设计经历”②。
在美国工程教育界,工程伦理教育是工程教育的一部分。但在如何实施工程伦理教育的问题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其中一个主要的分歧在于,如何将工程伦理的内容融入到工程学教育体系中?一些院校将1-3个学分的工程伦理课程作为工科学生的必修课,另一些学校则通过开设诸如工程与社会之类的其他必修课的方式来实施工程伦理教育,还有一些学校并不单独开设工程伦理或类似的课程,而要求在工程学课程的授课内容中包含工程伦理的内容。
工程师的权力、责任和义务问题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或首要义务的确立。早在19世纪中叶的英格兰和20世纪早期的美国就出现了伦理章程。早期的章程关注于诸如限制职业广告,保护小型企业,为企业投标提供咨询,以及工程师对客户和雇主所承担的首要义务这样的问题。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大多数的工程伦理章程认为,工程师的首要义务是对客户或雇主的忠诚,而很少提到对公众所承担的义务。
1974年,美国职业发展工程理事会(Engineering Council o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ECPD)采用了一项新的伦理章程,该章程认为,工程师的最高义务是公众的健康、福祉与安全。现在,几乎所有的章程都把这一观点视为工程师的首要义务,而不是工程师对客户和雇主所承担的义务。然而,首要条款要求工程师做些什么,对此几乎没有什么讨论。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当工程师发现首要条款被违反时,举报在道德上是否是必需的,或至少是允许的[8]。
举报问题最早是从一些经典案例中引伸出来的。虽然这些案例很重要,但它们只涉及到工程师对公众安全、健康和福祉所负有的责任的一个方面。举报仅仅出现在某些灾难或不道德行为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的时候。当前,工程社团的章程很少提到工程师在问题失控之前预测和解决问题的努力。这种缺失也同样地也反映在当前的工程伦理学的文献之中,它们趋向于关注过错和防范过错,而不是为了促进公众安全、健康和福祉而应该采取的措施。
利益冲突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话题。职业中的利益冲突指的是下述这种情况:某些职业利益会威胁到一个人的职业判断,使其判断因此变得不可靠(与人们所期待的相比)。有关这个话题讨论参见戴维斯主编的文选《职业中的利益冲突》一书[9]。
保密性通常是与公共政策例外原则结合在一起讨论的。虽然工程章程都有工程师通常应为客户担承保密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例外,支持这些例外情景的原则便是公共政策例外原则。
以上四个话题更多地是从个体工程师实践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如果从职业的角度出发,那么还有二个话题是值得一提的,即职业自治和职业责任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仅略述职业责任问题。当讨论到职业责任时,有两个趋势,一是作为职业的工程师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我们将由此所引发的问题归入下一个话题中讨论;另一个趋势是讨论工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后者中,有两点是值得关注的:1)对责任概念的扩展与细化,2)对个体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相关关系的分析。
工程活动与社会政策问题
与其他职业相比,工程师对环境有着更大的影响,然而,也仅在近十年中人们才逐渐地认识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与环境责任相关的条款才出现在三家美国工程社团(IEEE、ASCE和ASME)的章程中。工程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已得到了普遍的公认,但对于工程师对环境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这种责任的基础和范围是什么,仍然是存在着争议的。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是否只有当人类的健康和福祉受到明显威胁的时候接受对环境的责任才是充分的,或者说,是否应该出自于环境自身的原因而关注环境。
工程活动直接影响公众的另一个领域是工程风险。马丁和欣津格认为工程是一种“社会实验”,这种实验给“实验”的对象(公众)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但是,什么是可接受的风险?谁来确定这种风险?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科学家和工程师们乐于采用功利主义的方法。通过可能性的产物和伤害的大小来定义风险,他们认为,如果潜在的收益超过了潜在的危害,那么这种风险就是可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公众通常是非理性的,对风险缺乏认识,所以科学家和工程师倾向于由他们来确定风险是否是可接受的。但是,公众却试图将可接受风险、自由和知情同意以及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分配联系起来。这种考虑是与尊重个体权力的方法更为一致的。
越来越多的工程师去其他国家工作,而东道国又有着与本土国不同的实践、传统和价值观,由此便引发了工程与文化之间关系的问题。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工程是否有相同的伦理规范?或者说,是否应当制定超越不同文化的国际工程伦理规范?例如,在决定工程师何时应该采用东道国的价值观和实践,何时不应该的时候,依据什么样标准才是合适的?
可以用一个英文单词来概括工程伦理学未来的努力方向,这就是Professionalism。这个词的中文含义是职业水准、职业标准、专业主义或职业地位,其实译成“职业化”是最恰当不过的。职业化包括两个方面:专业上的卓越和伦理上的完整,也就是过硬的职业技术与完善的人格。伦理上的完整不仅在于遵守法律与职业规范,而且也在于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
工程活动是一种职业行为,什么样的职业行为是社会所期待的?我们为什么会向医生毫无隐埋地坦陈病情?因为我们对医生持有一种职业信任。同样地,我们为什么会心安理得地住在高楼大厦中?因为我们对建造工程师持有一种职业信任。那么,怎样的职业行为才能满足(或符合)这种社会所给予的信任呢?对社会而言的职业信任,对工程职业者而言的职业诚信,这些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是必不可少的。遗憾的是,这些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
《福祉与责任——美国工程伦理学述评》
美国工程伦理学自20世纪70年代产生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规范,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伦理章程与稳定的学术建制,促进了美国工程的良性发展。而深入地探讨与分析其历史背景与目的,发展过程与态势,不仅有利于我国工程伦理学的产生与起飞,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工程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