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
(四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50万平方米”修改为“100万平方米”。
(四十三)修改《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内容。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五)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或者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删去第二款中的“分级”、第三款中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登记。”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五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