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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说明

2022/07/15237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冬季采暖是我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省委、省政府推进“三供两治”工程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的工作重点。为了保证城市供热质量,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认为,2005年4月条例重新制定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积极推进集中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冬季采暖是我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省委、省政府推进“三供两治”工程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的工作重点。为了保证城市供热质量,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认为,2005年4月条例重新制定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大对城市供热的投入力度,加强供热管理,供热质量逐年提高,城市居民对城市供热工作总体上是满意的。同时,检查发现,城市居民关于提高法定最低温度的意见比较集中,另外,我省供热计量工作推进迟缓。针对这两方面的问题,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本修正案草案。本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各方面广泛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9月7日-8日,分别召开了哈尔滨市供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征求意见会,9月17日召开了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供热协会、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等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同时在东北网上征求了广大网民意见。此外,我们还委托各市(地)人大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和供热用户的意见,并于9月22日召开了各市(地)人大城建环保委负责同志座谈会,汇总各地的意见和建议。9月26日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致同意,将本修正案草案报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正的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修改条例第十条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问题。为了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能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新建建筑必须安装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既有建筑要逐步进行节能和计量改造,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为了与上述法律和文件要求保持一致,加快推进我省供热计量工作,促进建筑节能,对条例第十条进行了相应修改。二、关于修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将供热温度提高到18℃的问题。主要依据和理由是:1、与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保持一致。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要求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当不低于18℃,在此情况下,最低温度16℃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2、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供热温度的需求。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回收的用户调查问卷中,认为理想温度为20℃以上的占831%,认为理想温度为18℃-20℃的占122%,认为理想温度为16℃-18℃(含18℃)的占47%。在东北网征求网民意见中,赞成将供热最低温度提高到18℃的占9845%,反对的占104%,表示无所谓的占051%。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供热温度应当从原来“冻不死人、冻不坏人”的标准,向提高居民采暖舒适度、改善居民生活质量转变。3、从以往实践经验上看,小幅调整宜于执行。1996年8月出台的条例规定,居民居室温度昼夜不低于16℃。2005年4月条例重新制定时,将这一温度进行了小幅调整,即将全天部分时段(15个小时)提高到18℃。对此,供热企业普遍接受,实施情况平稳。因此,这次修正,也采取审慎的态度,只进行小幅调整,即将上次修订未提高的部分时段(9个小时)提高到18℃,按全天24小时平均,仅提高075℃。4、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步伐加快,为提高温度奠定了基础。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目前,全省集中供热率已达50%左右,按照省政府“三供两治”工作目标,集中供热率到2010年达到65%。从目前供热现状看,我省居民供热面积80%以上已达到全天24小时在18℃以上,这都是提高规定温度的基础。5、参照其他省、市的规定。2004年的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2005年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以及北京市供热办法(草案)均规定供热最低温度为18℃。沈阳市政府也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8℃。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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