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将《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等管理活动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处理,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部门、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标准争议相关问题;
“(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此外,对相关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