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 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认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关人员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行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价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投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 ,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中标人的情况应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六)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等进行谈判。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招标通告刊登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2、 开标日期和地点;
3、 投标人签到名单;
4、 唱标价记录;
5、 投标报价;
6、 评标方法;
7、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 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内容签定后,招标人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一)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随 时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