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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第五章 采购合同

2022/07/1515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一条 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与第一中标人于《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招标结果签定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有实质性区别。 签定采购合同前,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缴纳相当于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人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合同履行完毕,全额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与第一中标人于《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招标结果签定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有实质性区别。 签定采购合同前,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缴纳相当于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人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合同履行完毕,全额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5%,且不得变更单价。

第三十三条 长期供货合同及标的为服务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约后,经招标人、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招标人统一与中标单位办理结算。分期付款合同的款项划拨时间,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可以自行商定。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买方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在与卖方协商前征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 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定采购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并将采购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所规定的采购项目被禁止的,招标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尽快向供应商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全部条款无法执行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的执行,但应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通知合同的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仅影响合同部分条款执行的,经合同双方协调,其他条款可继续执行。

第三十九条 长期供货合同和标的为服务的采购合同到期后,供应商能够严格履行合同且双方当事人愿意签定合同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续签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2次。

第四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可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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