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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标准实施

2022/07/15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条下列标准必须执行: (一)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 (三)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产品已采用的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组织生产、检验时,应当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企业对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产品,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

第十四条下列标准必须执行:

(一)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

(三)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产品已采用的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组织生产、检验时,应当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企业对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产品,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物、标志或者说明书上标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品标志、标签、使用说明等标识内容、编码和信息类标志及其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执行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无标准生产或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

(四)伪造或者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标志。

第十八条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的产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产品标志、标签、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书上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采用国际标准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政府资助的发展项目或者高新技术项目,有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中,对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标准文本以及有关标准的实施文件和原始资料并对被检查者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已经备案存档的企业标准文本保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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