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十、《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将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强制清理、拆除”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删去“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将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中“强制拆除、清理”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删去“强制拆除、清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将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中“强制拆除”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删去“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七)项中“强制拆除”。
5、删去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中“强制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