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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情况汇报

2022/07/15102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回应公众关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并邀请三位省人大代表赴咸阳、延安两市实地调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回应公众关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并邀请三位省人大代表赴咸阳、延安两市实地调研,具体了解固体废物的生产、收集、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和立法需求。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的审查意见以及调研了解的情况,对草案作了调整和修改,并与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安市等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条例相关修改意见。2015年7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决定提出《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经2015年7月2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章节调整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案修改稿将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分节设置;将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单独设章作为第四章,并按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分三节予以规范;将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作为第五章;将第二章监督管理移至第六章;将草案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五条内容分别并入草案修改稿第二章和第三章。

二、关于总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增加财政投入,体现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政策、体制和导向上做好公共服务。据此,草案修改稿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作了补充完善,增加了第六条目标责任考核的规定。

三、关于一般规定

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将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无处置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规避法律监管,条例对此应当予以规范。据此,草案修改稿在第十一条对第三方处置固体废物的资质条件、产废单位对第三方处置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进行评估确认作了规定,增加了禁止性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申报登记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危险废物也应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在一般规定中应予体现。据此,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省政府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四、关于危险废物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时对第三章危险废物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对政府及部门职责和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内部管理要求作了规范。第二十一条增加了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保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和责任。第二十六条增加了原土地使用权人治理修复场地的义务规定。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针对我省医疗废物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增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从医疗废物管理、收运、处置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明确有关拆解、保养维修单位的权利和责任。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增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此作了相应规范。

五、关于生活垃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生活垃圾涉及面宽,社会关注度高,条例应当明确政府对生活垃圾防治主体责任,建议对生活垃圾管理单独立法。考虑到生活垃圾作为固体废物治理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其治理的长期复杂性和地区差异性,修改时将生活垃圾治理的内容进行了归并,按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分设三节,对一些主要原则、制度规范和政策措施分别予以规范,以便以后单独立法有所遵循。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政府的作用非常重要,应强化政府责任。据此,草案修改稿增加第三十六条明确政府责任,为避免政府不作为,第三十七条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负总责,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治理工作情况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比较紧迫,鉴于各地区城市化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草案修改稿修改完善第三十八条,授权设区的市根据情况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实施步骤、时间、收费标准。

鉴于生活垃圾围城、装饰装修垃圾无处投放等现象的出现,第四章增设一节建筑垃圾,对城乡建筑垃圾进行规范。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了加大对餐厨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力度,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完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食品安全考核体系并对其排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作了规定;增加了禁止将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用于餐饮业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的规定。

六、关于农业固体废物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农村面源污染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条例应当予以规范。据此,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分别从秸秆利用、农业投入品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以及畜禽养殖产生的固体废物防治作了具体规定。

七、关于监督管理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环资工委的意见,监督管理从草案第二章移至草案修改稿第六章,并增加了政府服务和公众参与的内容。

另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修改情况,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调整,增加了有关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列入本次会议议程,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会后再继续进行立法调研和修改。

现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修改情况的汇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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