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520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法制委员会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和省人大环资委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委、法工委组织调研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法制委员会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和省人大环资委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委、法工委组织调研座谈,拟订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发送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部门,21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5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征求意见,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委、法工委会同环资委、省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9月2日,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9月11日,法工委组织立法咨询专家、人大代表、企业和行业有关人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表决前评估。9月16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控制

为突出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解决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建议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并在不同环节中强化工程质量控制。

(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二)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三)为避免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文件,影响工程质量,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四)为加强对施工环节的质量控制,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工序检查和工种交接检验等内容作出规定。

(五)为强化监理单位对施工环节的监管,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对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现场监理,以及发现质量缺陷和隐患的处理作出规定。

(六)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加强对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

(七)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对禁止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作出规定。

(八)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同步控制,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二、关于监督管理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必须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完善主管部门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监督的作用。

(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六条的授权性规定修改为受委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二)为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款。

(三)为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四)为督促主管部门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建议增加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三、关于诚信监管

为发挥诚信机制约束作用,促使有关单位和人员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对诚信监管的内容作出了细化。

(一)为充分发挥诚信档案的作用,建议规定对有关单位的违法记录纳入资质升级、增项和延续审查范围,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二)为让公众了解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对因建设工程质量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

(三)为加强对外地企业的诚信监管,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应当对注册地不在我省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我省的违法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

(四)为建立健全分类监管制度,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实施分类监管,将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