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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论证审查办事指南简介

2022/07/1590 作者:佚名
导读:一、适用范围 1. 报国土资源部审批采矿权的新建矿山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2. 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在建、改扩建矿山项目补充编报的土地复垦方案。 3. 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因矿山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重新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一、适用范围

1. 报国土资源部审批采矿权的新建矿山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2. 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在建、改扩建矿山项目补充编报的土地复垦方案。

3. 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因矿山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重新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4.《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6.《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225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三、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四、审查机构

国土资源部

五、审查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条件

1. 符合报部审查论证土地复垦方案受理范围;

2. 新建生产项目已获得有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3. 在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已取得有效采矿许可证;

4. 矿区面积发生变化的改扩建生产项目,已取得有效扩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5. 已编制完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初步设计》;

6. 涉及存在污染风险的生产项目,已审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提交纸质申报材料10份,电子光盘一张(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国土资源部大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光盘。

八、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九、流程

(一)接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报件。报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评审论证

组织召开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论证会,形成评审论证意见。

(三)复核审查

对评审论证结论、方案整改情况等进行复核性审查。

(四)结果回复

对通过复核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以部办公厅函形式印发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由政务大厅发送申请人(审批流程见附件2)。

十、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一、审查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二、审查费用

无费用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论证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对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函复文件;未予以论证或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向我部提交土地复垦方案资料,应当按照该审查事项的规定条件,格式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相关技术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

2. 申请人向我部提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过程中,对我部提出的补正、补充说明、补充修改等事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十四、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三)电子邮件咨询

十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

(二)邮箱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十七、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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