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1 为使传染病医院建筑在施工及验收中,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规范施工要求,统一验收标准,以达到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保护环境和节能、节材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传染病医院建筑的施工和验收。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扩建的传染病医院。对于综合医院中的传染病科,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1. 0. 3 传染病医院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按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施工人员均应经过与其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及考核,特殊工种应持有上岗证,并应由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
2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订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各工种之间应密切配合,按工序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建设方和监理方应确认。对施工资料不完整的工程项目不应进行验收。
3 分部分项工程或工程中的复杂工序施工完毕后,应进行中间验收,中间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达到合格,并应记录备案。
【条文说明】本条中的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起重工等。
1. 0. 4 建筑工程所用材料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1. 0. 5 本规范应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严格配套使用。
1. 0. 6 传染病医院建筑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