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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

2022/07/1519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在实施中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6年9月23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在实施中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6年9月23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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