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7年9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计价软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⒉删除第十条。
⒊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⒋删除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