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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7/15192 作者:佚名
导读: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局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目的及必要性 1.按照《广州市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2018〕291号),我局对《办法》相关条文进行清理,要求外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局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目的及必要性

1.按照《广州市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2018〕291号),我局对《办法》相关条文进行清理,要求外地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款,属于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穗发改〔2018〕291号第二条,清理的范围和重点:“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2.工程质量检测是判断工程质量的基础,更是评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判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在2005年颁布实施,其中各条文着重明确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如:对检测单位人员、设备、场地等硬件条件是否超越资质从事检测业务以及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等,欠缺对检测单位检测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力度低,导致检测检测单位的违法成本低、收益大、危害大,但查处难度高,执法成本高。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行为的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业。

3.《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针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特点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具体要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或不完善之处。随着上位法的不断更新和修订,按照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要求,删除原《办法》中有关外地机构在广州从事检测业务的限制性要求。

二、法律政策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3.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4.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29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办法》确立了检测单位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检测单位在广州市的检测行为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上传,检测报告上传至监管平台,实现检测数据可追溯性以及监督机构的管理义务和责任。

(二)《办法》明确了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858号)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广东省或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办法》明确了要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检测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管。利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混凝土质量追踪与动态监管系统,将各检测单位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对关键性检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将检测单位的检测过程及检测数据纳入监管,未按要求上传检测数据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同时结合信息化监管系统,对企业的整改情况实施后期追踪。

(四)《办法》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根据情节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规范行为、记录失信信息、行政处罚及移送资质管理部门处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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