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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修改情况报告

2022/07/15107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修改为“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2.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几字。  3.删除第七条。  4.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可以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存在重大失实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  6.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审计报告”修改为“结果性文书”。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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