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全省审计机关审减概算、预算、结算、决算375亿元。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特别国发2号文件出台,中央加大对我省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需要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逐年增加,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仍存在审计机关力量不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范围不明确、审计决定执行不力、成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利用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机制,规范审计活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4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省审计厅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共同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随即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四川省、宁夏自治区以及贵阳市、安顺市、黔东南州、黔南州开展立法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多次将《条例(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各县(市、区、特区)审计机关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2015年4月27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范围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关于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及费用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审计机关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同时,为保证全额财政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根据利益共享及费用共摊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三)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约定的问题。为有效解决政府投资建设规模和数量不断加大、政府投资建设超标准、工程造价高估冒算、审计机关工程造价核减决定难以落实等问题。《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供货、服务等单位的书面约定中载明下列内容: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明确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承担人。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