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并处以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