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1.删除第七条第三款。
2.将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聘用人员,将其编入审计组参与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时,应当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可以直接向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聘请。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聘用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人员发生的审计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四十一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