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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四章 电费结算与支付

2022/07/1517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八条 由于购电方违约,实际购电量低于合同确定的正常购电量,购电方须向售电方弥补与容量相关成本。 第十九条 售电方不执行调度下达的负荷曲线,多发的电量,购电方可不付电费。由于售电方原因而少发的电量,按季或按年调减正常购电量。 第二十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电价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电费按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上网电量的电费实行月结算,以双方协商规定时间的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当月上网电量电费。

第十八条 由于购电方违约,实际购电量低于合同确定的正常购电量,购电方须向售电方弥补与容量相关成本。

第十九条 售电方不执行调度下达的负荷曲线,多发的电量,购电方可不付电费。由于售电方原因而少发的电量,按季或按年调减正常购电量。

第二十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电价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电费按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上网电量的电费实行月结算,以双方协商规定时间的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当月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二条 电费的收付时间应考虑购电方与用户电费结算的正常时间差和售电方资金周转的合理需要而确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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