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市)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组织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三)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与拨付;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等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
(六)协调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七)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八)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九)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
(十)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受征收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国土资源、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征收主管部门对征收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