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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六章 征收强制执行

2022/07/1513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申请征收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文书; (三)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七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申请征收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文书;

(三)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七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执行的标的物;

(三)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四)行政机关书面催告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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