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开展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市、县区政府是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要对已完成的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普查数据及时维护和更新,并加快成果应用转化。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普查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认真实施城镇地下管线普查,组织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归档移交和保密保管工作。普查工作要以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人防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为重点,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全面掌握地下管线基本情况,并就地下管线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全面调查。认真查实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础信息,了解掌握各类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城镇地下管线的普查成果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县级城市和试点镇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
(二)科学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考虑地下管线与城镇现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衔接,满足各管线单位需求,加强与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地下基础设施建设间的协调。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政府审批。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人防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管线单位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审批。2015年底前完成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城市和试点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纳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