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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钢结构与建筑材料学会学会章程

2022/07/15117 作者:佚名
导读:淮安市钢结构与建筑材料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淮安市钢结构与建筑材料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从事钢结构及配套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淮安市从事钢结构及配套行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开展钢结构工程学术活动,组织并开展钢结构工程技术交流、沟通信息,为全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提高钢结构工程的水

淮安市钢结构与建筑材料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淮安市钢结构与建筑材料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从事钢结构及配套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淮安市从事钢结构及配套行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开展钢结构工程学术活动,组织并开展钢结构工程技术交流、沟通信息,为全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提高钢结构工程的水平和钢结构工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推动钢结构学术领域的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淮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机关是淮安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淮安市清浦工业园浦发大道18号淮安市淮宁钢结构有限公司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对我市及全国钢结构及配套行业市场进行调研、分析,针对我市钢结构行业现状,提高发展方针和策略,促进钢结构研究、设计、制造、施工、维护、检测等技术水平提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做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收集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发聩给政府和相关部门,以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一)

(二)

(三) 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交流、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互相交流、资源互补、开拓市场、以求和谐发展、共同进步;

(四) 组织钢结构企业发展行业自律,协调、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反对低价、无序竞争,总结、维护优秀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开展钢结构工程质量互补互查工作;

(五) 定期在媒体上报我市钢结构有关行业信息,工程质量状况;

(六) 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宣传新标准,组织开展钢结构行业焊接技能竞赛,提高钢结构行业工程技术人员业务水平;

(七) 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八)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承担开展政府有关部门、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 在淮安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办本协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自愿申请并按年度缴纳会费;

(四) 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参与本会有关活动,团体会员代表必须是本会个人会员

(五) 团体会员单位的钢结构行业工作者自愿加入本会时,按本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退会自由;

(六) 团体会员除由上述权利外,还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积极参加研究、探讨钢结构工程行业工作中的学术、技术问题;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会长单位15000元/年;秘书长单位:1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会员单位:3000元/年;

(七)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对钢结构行业工作向本协会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八) 团体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会上述活动,每年向本协会报告一次本团体钢结构行业发展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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