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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合同类型

2022/07/15174 作者:佚名
导读: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房地产经纪合同有不同的类型。 一、房地产代理合同与房地产居间合同 房地产代理合同与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经纪合同的最基本形式。其他具体的合同形式基本上都是由这两种形式派生的。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处理一项或数项或全部事务。房地产的代理行为属民事代理中

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房地产经纪合同有不同的类型。

一、房地产代理合同与房地产居间合同

房地产代理合同与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经纪合同的最基本形式。其他具体的合同形式基本上都是由这两种形式派生的。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处理一项或数项或全部事务。房地产的代理行为属民事代理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商事代理。代理行为是受被代理人规定权限限制的行为,委托人没有授权或规定的合同内容,代理人不得超越或无权处理。代理合同的内容不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而是以被代理人确定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人接受授权为合同的成立条件。

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为委托方报告房地产成交机会或撮合委托人与他方成交,委托方给付佣金的合同。

二、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与房地产租赁经纪合同

买卖经纪合同是经纪人与委托人通过约定为委托人的房地产买卖活动向其提供劳务服务而订立的合同。房地产买卖活动是房地产的产权关系通过交易行为发生变化的活动。中国现时期各个地区和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尤其是比较发达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和城市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房地产消费和投资的快速增长时期,投资新建的房地产与二手房地产的交易非常活跃。其中,投资新建房地产的投资人(通常称为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委托经纪人为其出售投资新建的期房或现房时,与经纪人订立的经纪合同形式主要是代理合同。而在二手房地产的买卖活动中,房地产买卖的委托人与经纪人订立的经纪合同形式则是以居间合同为主。因此,同样是房地产买卖活动,因为委托人的目的、要求、交易条件、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的不同,选择的经纪合同形式也不同。

租赁经纪合同是经纪人与委托人通过约定,为委托人的房屋租赁活动向其提供经纪服务而订立的合同。房屋租赁是反映房地产的债权经营活动的,较之房地产的其他交易活动相对比较复杂。经纪人与委托人为房屋租赁活动约定的经纪合同形式,一般同房地产的买卖活动相似。

三、一手房经纪合同与二手房经纪合同

一手房和二手房是房地产市场一种习惯叫法,一手房通常是指投资新建用于出售出租的房地产,房地产市场上把这种新建房屋在建时预售、预租,或建成后出售、出租的首次交易称为一手房交易,在许多情况下,这类房屋未被使用过。二手房是指经过首次交易的房地产,其再度交易,或多次交易都称为二手房交易。

一手房的经纪活动主要发生在一手房卖方与经纪机构之间,因为一手房交易活动中的卖方都是投资新建房屋的投资者。由于新建房屋预(销)售的数量通常比较大,少则几千平方米,多则几万甚至几十万、几百万平方米,因此交易事务庞杂而集中。而且受投资资金、投资建设周期、市场风险等多重压力的影响,卖方通常期望经纪人能运用营销手段,尽快出售出租房屋,以达到自己快速收回资金、降低市场风险的目标。其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表现为目标明确、要求具体、事务繁杂、周期严格并具有风险性。同时要求经纪人按照指令和指示办事,不得自行其事。因此,委托人是因其繁杂的特别事务选择能够承担这种事务能力的经纪人授予代理权,并通过订立代理合同督促其完成。一手房经纪合同中,除了前文已述的合同基本条款外,须特别增加经纪机构提取佣金的条件、价格浮动范围、佣金结算的方式和时间、有关广告、售楼处搭建及布置等方面的费用支付问题等条款。

二手房交易中,绝大多数的租售当事人因为不能确定地寻找到期望或满意的交易对象,为了减少盲目的寻找,这类的合同大多数是居问合同形式,其特点是合同要求完成的事务应当完备。由于二手房有限,而且多为已使用过的房屋,二手房居间合同就应相应增加有关房屋已使用情况调查、告知责任以及房屋交验责任的条款。此外,由于二手房交易中,委托人常常会要求经纪机构提供一系列相关服务,这时还必须增加有关这些相关的补充条款。

四、房地产买方代理合同与房地产卖方代理合同

买方和卖方是房地产买卖活动中的交易主体。买方与卖方各自委托代理人为其提供劳务服务所订立的代理合同,是属于同一类型的合同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根本的差异,但是,各自因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求、条件、事务的多寡,责任的大小之问的差别,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结果也不同。

对于房地产买方代理合同,主要是为委托人买到最低价格的房地产,或者是在预定的价格下,买到最好的房地产。然而由于对房地产质量、功能方面的评判标准不可能完全统一,因此,在买方代理合同中,如果能约定经纪人应提供的备选房源数量,则可相应减少经纪纠纷。此外,在以上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客户有特定的要求,佣金的标准不能等同于一般经纪合同标准,可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对于房地产卖方代理合同,主要是卖方代理业务中,经纪人的基本义务是实现标的物业的最高出售价格。但是由于价格越高,出售的难度也越大,对于批量的一手房预(销)售代理来说,销售进度也会有影响。因此,为了避免经纪纠纷,卖方代理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于交易价格范围、销售时间和进度以及不同价格和销售进度下佣金计算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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