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前期工作经费按照中央财政资金领拨程序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是在水利规划、项目前期和战略研究工作过程中,开展科学研究、专题论证、考察调研、勘测、设计、试验、咨询、评估、审查、检查验收等发生的费用及流域基础工作必要的费用。
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咨询费、协作费等,其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或驻地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财政补贴的水利预算单位,承担水利前期工作,其项目直接参加人员可列支相应的补助经费。
第十条 前期工作项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必须按有关程序要求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计划和财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预计经费使用计划及与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其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