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范围、分类、途径、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务数据开放网站直接获取。
《办法》明确政务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对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可以通过省级或者市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直接获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类型的,应当在本部门编制的政务数据管理目录中注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
数据开放方面,《办法》明确要建设政务数据开放网站,向社会提供数据开放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开放范围,开放范围内的政务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类型。对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务数据开放网站直接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务数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针对群众办事手续繁琐、证明材料多,政务信息不共享等备受诟病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数据互联和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手段获取的电子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