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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排水设施

2022/07/1518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一条 需要临时占用河涌、渠箱等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市政管理部门发证、收费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需要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附属设施或者在河涌设置码头、停泊船只、装卸货物、堆放竹木排等物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由排放污、废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市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排放情况和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排放,并按规定交纳

第三十一条 需要临时占用河涌、渠箱等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市政管理部门发证、收费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需要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附属设施或者在河涌设置码头、停泊船只、装卸货物、堆放竹木排等物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由排放污、废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市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排放情况和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排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在市政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将污、废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

第三十四条 流花湖、东山湖、荔湾湖、北秀湖、麓湖的水位,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控制。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上述湖泊防潮蓄洪的调节功能。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维护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超标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 修筑有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

(三) 种植农作物、挖坑取土及施工作业;

(四) 盗窃城市排水设施的附属设施;

(五)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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