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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解读

2022/07/15210 作者:佚名
导读:《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有了硬性标准。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将受到50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路桥设施和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条例》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贮存和无害化处理,优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不能就地

《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有了硬性标准。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将受到50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路桥设施和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条例》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贮存和无害化处理,优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不能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的,可在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或资源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土石方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垦、园林绿化、堆坡造景等方式就地就近循环利用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依法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施工及建筑垃圾日产生量不足五立方米的房屋装饰装修和户外零星施工除外)。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完毕。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定点投放,集中清运,并在施工结束后四十八小时内将建筑垃圾处置完毕。《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投放。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可处以50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对建筑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在财政、用地、产业、金融、科技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处理新技术及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也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品。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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